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25-07-29 19:02:34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根据国家、兵团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才。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忠实履行新时代兵团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继续教育等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职称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服装设计专业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八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份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等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师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须有累计1年以上团场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选派参与专项工作、乡村振兴、专家服务、驻村、支教、派驻项目现场等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直评职称:
(一)新引进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意见后,在5年内可且仅可一次突破学历、资历、年限等限制,破格直评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除外)。其中,破格直评中级职称的,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破格直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须由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综合评估后,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二)任现职以来取得突出业绩的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三)国家、兵团规定的其他破格直评要求。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2.在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3.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6.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工艺美术的设计、项目、作品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备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满4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6.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具备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独立完成1项具有一定艺术特色的作品,被师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民俗馆)收藏。
2.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本人的专业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大赛1次,或兵团级专业大赛2次,或师市级专业大赛3次。
4.参与编写过服装相关专业的培训教材,或参加过服装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
5.作为骨干参与传统服装的挖掘、整理、创新等工作。
6.承担本单位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7.本人独立完成的服装设计作品经专家评定属行业内较高水平,并被师市级以上单位或大型公共场所宣传采用。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1项国家服装服饰领域专利。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实施1项服装服饰技术创新项目。
4.参与完成1项工艺美术技艺作品、专业设计、工程项目等专业工作任务,或为体现本人专业工作水平、能力、特点的代表作。
5.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6.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总结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
第十六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8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2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传承、保护、制作、设计、创新、管理、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2.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完成1项对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
5.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6.对本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研发设计本专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对技术创新和有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9.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对工艺美术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或兵团级专业展览2次。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项目的设计。
2.作为主创人员,作品被用于兵团级重大外事活动、兵团举办的大型活动、赛事等,或被兵团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1件(套)以上。
3.提出1项以上行业建议,并被师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工艺美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本专业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7.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兵团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4项以上。
8.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文章3篇。
第十七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5年,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制作、设计、创新、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行业内举办过本人作品展或专业技(学)术论坛。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全国或兵团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4.组织或主持解决全国或兵团范围内工艺美术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5.独创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2次以上或兵团级的专业展览4次以上。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
7.主持设计的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全国或兵团范围内有重要影响。
8.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9.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国际赛事等。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兵团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2件(套)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2项以上重要设计项目或设计方案,被兵团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或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担任国家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的评选委员1届以上,或兵团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的评选委员2届以上。
6.主持的设计成果或项目成果,经国家级或兵团级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级重要奖项2项以上。
7.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位),获得1项以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或版权;或者获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获得10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
8.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兵团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
9.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有详尽的授学(艺)记录和教学档案。
10.在全国性或兵团级组织的本专业研修、集训、培训等活动中担任授课老师5年以上,并有完整的讲义、课件与教学档案。
1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括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师市级”包括厅级、地级、州级、市级;“团场级”包括处级、县级。
(二)表彰、奖励中,“国家级”指以党中央、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根据国家、兵团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才。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忠实履行新时代兵团职责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继续教育等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职称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三)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企业服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服装设计专业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八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九条 任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份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等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一条 师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须有累计1年以上团场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选派参与专项工作、乡村振兴、专家服务、驻村、支教、派驻项目现场等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直评职称:
(一)新引进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意见后,在5年内可且仅可一次突破学历、资历、年限等限制,破格直评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除外)。其中,破格直评中级职称的,须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破格直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须由兵团行业主管部门或师市综合评估后,2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二)任现职以来取得突出业绩的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三)国家、兵团规定的其他破格直评要求。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2.在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3.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6.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0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实践能力
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工艺美术的设计、项目、作品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备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满4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6.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二)学识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具备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独立完成1项具有一定艺术特色的作品,被师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民俗馆)收藏。
2.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本人的专业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大赛1次,或兵团级专业大赛2次,或师市级专业大赛3次。
4.参与编写过服装相关专业的培训教材,或参加过服装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
5.作为骨干参与传统服装的挖掘、整理、创新等工作。
6.承担本单位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7.本人独立完成的服装设计作品经专家评定属行业内较高水平,并被师市级以上单位或大型公共场所宣传采用。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1项国家服装服饰领域专利。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实施1项服装服饰技术创新项目。
4.参与完成1项工艺美术技艺作品、专业设计、工程项目等专业工作任务,或为体现本人专业工作水平、能力、特点的代表作。
5.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6.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总结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
第十六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8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2年,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传承、保护、制作、设计、创新、管理、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兵团级以上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2.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完成1项对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
5.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6.对本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7.对传统民族文化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研发设计本专业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对技术创新和有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9.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对工艺美术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或兵团级专业展览2次。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项目的设计。
2.作为主创人员,作品被用于兵团级重大外事活动、兵团举办的大型活动、赛事等,或被兵团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1件(套)以上。
3.提出1项以上行业建议,并被师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纳。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工艺美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本专业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7.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兵团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4项以上。
8.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文章3篇。
第十七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5年,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制作、设计、创新、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行业内举办过本人作品展或专业技(学)术论坛。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3.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全国或兵团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4.组织或主持解决全国或兵团范围内工艺美术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5.独创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2次以上或兵团级的专业展览4次以上。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兵团级规范、规程。
7.主持设计的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全国或兵团范围内有重要影响。
8.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9.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兵团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国际赛事等。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兵团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2件(套)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2项以上重要设计项目或设计方案,被兵团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或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担任国家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的评选委员1届以上,或兵团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的评选委员2届以上。
6.主持的设计成果或项目成果,经国家级或兵团级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或兵团级重要奖项2项以上。
7.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2位),获得1项以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或版权;或者获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获得10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
8.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兵团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
9.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有详尽的授学(艺)记录和教学档案。
10.在全国性或兵团级组织的本专业研修、集训、培训等活动中担任授课老师5年以上,并有完整的讲义、课件与教学档案。
1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3万字以上);或在兵团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括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师市级”包括厅级、地级、州级、市级;“团场级”包括处级、县级。
(二)表彰、奖励中,“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兵团级”指以兵团党委、兵团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师市级”指以师市党委、师市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兵团直属单位面向兵团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奖励等。
(三)兵团党委、兵团批准的重点人才项目按兵团级项目认定;师市党委、师市批准的人才项目按师市级项目认定。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师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八)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30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艺美术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兵团级”指以兵团党委、兵团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师市级”指以师市党委、师市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兵团直属单位面向兵团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奖励等。
(三)兵团党委、兵团批准的重点人才项目按兵团级项目认定;师市党委、师市批准的人才项目按师市级项目认定。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师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八)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30日,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工艺美术系列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同时废止。